早在2021年4月8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新進入市場的罐車應當按照新要求進行檢驗、登記、辦理道路運輸證,實現新罐車合規; 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對所有存量罐車的檢驗;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罐車整改; 2022年1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罐車運行。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近年來,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規模持續擴大,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以下簡稱罐車)保有量逐年增長,為支撐我國化工行業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罐車“帶病運行”,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隱患。為規范罐車生產、登記、使用和檢驗,集中整治罐車運營中的各種亂象,提升罐車安全運營水平,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等部署安排,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聯合開展罐車治理工作,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以全面提升罐車本質安全,提高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運行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標準引領,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協同推進、聯動治理”的原則,綜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加強對罐車生產、登記、使用和檢驗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多部門協同聯動綜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車重大風險、全面提升罐車安全運行水平,引領和帶動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進入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軌道。
二、主要措施
(一)嚴把新罐車準入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開展《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簡稱GB 18564.1)宣貫實施和專題培訓工作,依法按職責加強對罐車(包括車輛及罐體)生產、檢驗及使用等環節的指導,督促相關企業、檢驗機構及從業人員全面掌握標準內容和實施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罐車以及罐體生產企業、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企業按照GB 18564.1要求設計、制造罐體;強化罐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督促認證機構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保障產品一致性。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罐車生產監管,督促罐車生產企業保證罐車產品生產一致性。
治理期間,相關企業可委托具有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檢驗資質的機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RD7)檢驗機構(僅限定期檢驗),取得CMA資質認定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罐體產品)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僅限出廠檢驗)依法依規開展罐體檢驗。罐體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GB 18564.1等技術規范對新生產的罐體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內容應包括GB 18564.1“9.3出廠檢驗”列明的所有項目),并出具出廠檢驗證書,對不符合GB 18564.1等技術規范的罐體,不得出具出廠檢驗證書。
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加強新罐車檢驗,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罐體不具有出廠檢驗證書的罐車,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罐車注冊登記時,應當比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供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車輛使用性質信息。
(二)綜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結合罐車年度審驗工作,督促運輸企業將所屬罐車委托罐體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罐體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對在用罐車的罐體進行檢驗并出具定期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應列明GB 18564.1附錄D列明的所有項目),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出具定期檢驗合格證書(見附件2)。對于罐體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體結構、幾何尺寸、外觀、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見附件3),定期檢驗結論應為不合格,檢驗機構不得出具定期檢驗合格證書。對罐體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罐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責令運輸企業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經復檢結論仍然為不合格的,應當依法依規更換同類型罐體或者報廢。
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加強在用罐車檢驗,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不符合檢驗標準、罐體超過檢驗有效期,或不具有罐體出廠檢驗證書、定期檢驗合格證書的在用罐車,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通過年審。
(三)優化罐車準運介質管理。
罐車生產企業應在罐車設計文件和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中列明適裝介質。罐體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技術審核,并在罐體出廠檢驗證書、定期檢驗合格證書上載明適裝介質列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優化完善罐車公告管理,對于新申報和現存的罐車公告,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2008)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不再標注具體介質品名或項別(需標注準運介質最大密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車(罐車)登記業務時,不再核對罐車公告關于準運介質的標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為罐車配發《道路運輸證》時,不再標注準運介質,在備注欄標注“適裝介質見罐體檢驗證書”。
運輸企業確需變更在用罐體適裝介質列表的,可以結合本次罐車治理工作,在罐體定期檢驗前向罐車生產企業提出變更要求。罐車生產企業應基于罐車和罐體設計和制造過程的技術資料,依據相關標準和規范對運輸企業變更要求進行確認,對符合罐車安全技術和罐體兼容性條件的,向運輸企業出具新的適裝介質列表,并將適裝介質列表變更的依據及相關設計、制造技術資料一并提供給運輸企業。運輸企業應將新的適裝介質列表及相關技術資料委托罐體出廠檢驗機構按照GB 18564.1進行檢驗確認。對于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書中明確新的適裝介質范圍。
對于經罐體檢驗機構檢驗并且《道路運輸證》上標注準運介質的在用罐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年度審驗時換發道路運輸證件,不需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注準運介質,需在備注欄標注“適裝介質見罐體檢驗證書”。運輸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范圍、檢驗合格證書上載明的適裝介質列表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要求進行運輸。
(四)加強執法監督管理。
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罐體生產企業、檢驗機構嚴格按照GB 18564.1要求設計、制造、檢驗罐體;采用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罐體生產企業、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對罐體生產企業、檢驗機構的社會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嚴肅處理生產不合格罐體的生產企業以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罐體檢驗機構。對于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罐體的生產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開展對轄區內罐車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罐車生產企業使用不具有出廠檢驗證書的罐體,或者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罐車的,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一經查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采取通報、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其相關產品公告等措施。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重點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周邊道路、重點區域路面進行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不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罐車,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定期將交通違法行為較多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所屬車輛、駕駛人信息抄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對安全隱患突出、違法行為較多和事故頻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罐體檢驗機構、相關管理部門及社會公眾可以依法投訴罐車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場監管總局將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并依法啟動缺陷調查。對于經調查確認存在缺陷的罐車,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開展召回工作。
(六)強化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罐體檢驗機構按照要求及時將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書、檢驗不合格記錄等信息上傳至罐體檢驗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對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罐體檢驗機構,相關管理部門不再采信其罐體檢驗結果,社會各界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方式查詢相關信息。
交通運輸部牽頭,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應用聯合懲戒合作機制,推進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罐車生產企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檢驗機構依法依規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并將相關信用信息上傳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懲戒對象可通過完成整改等進行信用修復,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約談,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進度安排
2021年6月1日起,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罐車按照新的要求進行檢驗、登記、辦理道路運輸證,實現新罐車全面合規。
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運輸企業在年審日期前一個月內將罐車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根據檢驗意見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和復檢。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車整改。
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罐車運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分工。罐車治理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情況復雜,各地相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合作、精心準備、協調行動,將罐車治理作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舉措和一項重要工作內容,進行統一部署,共同推進實施。相關行業協會應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二)強化規范執法與聯合督查。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過程監督,完善聯合執法及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執法不嚴、濫用職權等現象予以通報查處。各省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各階段工作落實情況。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開展聯合督導,公布督導結果,反饋各省份治理工作情況;同時,將加強對治理工作任務比較重的重點省(區、市)、重點企業、重點路段的督導。
(三)優化工作環境。各地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及協會組織,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動員,開展專項治理教育,宣貫罐車專項治理工作目的意義及政策法規,引導企業自覺參與和執行專項治理工作有關安排部署,使罐車制造企業、檢驗機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專項治理政策和管理執法相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嚴重事件。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鼓勵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運輸企業開展公路甩掛運輸,支持創新掛車租賃等新模式,提升罐車管理專業化水平與運營安全水平。
(四)強化行業自律。聯合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全國危險貨物運輸服務聯盟等在全國組織開展“拒絕不合格罐車運輸,凈化危險品物流行業”專項活動,加強與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罐車制造企業、檢驗機構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溝通交流,督促相關方不生產、不使用違規罐車,不向違規罐車中充裝介質,回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全國危險貨物運輸服務聯盟等相關行業協會廣泛收集不規范開展檢驗的罐體檢驗機構、不依照標準進行設計制造的罐車生產企業、使用違規罐車進行運輸的企業、為違規罐車充裝貨物的化工企業等違規企業名單,并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本方案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各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加強和改進罐車停放安全管理,強化政策措施保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確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進,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主導品種:灑水車、油罐車、加油車、運油車、垃圾車(餐櫥垃圾車)、吸糞車、吸污車、自卸車、清障車、隨車吊、高空作業車、冷藏車(冷凍車,肉類運輸車,蔬菜運輸車,藥品運輸車等)、防爆車(民爆車、煙花爆竹運輸車)、散裝水泥車、化工車、消防車、汽車配件、混凝土攪拌車、礦用車(非公路運輸車)、洗掃車、高壓清洗車、液化氣體運輸車、校車等二十大系列300多個品種車型,東風教練車協議經銷商-云南區域總代理。價格圖片歡迎微信掃-掃咨詢
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