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第四階段限制實施日期的復函》,對機動車國Ⅳ標準實施日期進行了適當調整。
根據文件通知,車用壓燃式發動機(即車用柴油發動機)與汽車,暫定推遲一年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車(指柴油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壓燃式新發動機不得銷售和投入使用。
由于油品、成本、技術等方面的原因,商用車國Ⅳ并沒有按照原定時間實施,但是推遲到何時,一直沒有官方的正式通知。如今,懸在商用車企業頭上的靴子終于落下來了,商用車企業就能據此安排生產,組織供應。
除上述車型之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規定的其他車型,如CNG、LNG汽車,將按時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車用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對于3.5噸以下輕型柴油汽車,暫定推遲兩年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輕型柴油汽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相關人士向《商用汽車新聞》記者表示:由于3.5噸以下輕型柴油車空間有限,其后處理系統難以采用對含硫量耐受程度較高的SCR,而只能使用EGR+DOC的方式進行后處理。在實施國Ⅲ時,3.5噸以下輕型柴油汽車也因技術升級問題推遲兩年。
除輕型柴油汽車以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規定的其他車型,按時實施國Ⅳ標準。即從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滿足國Ⅳ標準要求的輕型汽油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及兩用燃料車不得銷售和注冊登記。 |